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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之 盟
聖經非常明確地表達:婚姻是神賜給人類美好的禮物。祂在創造萬物時,就賜下伴侶(創二:18)。舊約箴言作者亦清楚感受到神喜悅婚姻的「美好」(箴十八:22),因而強調每個人都必須尊重婚姻(來十三:4)。不過,對不少現代夫婦來說,婚姻的美好似乎已在日常生活的壓力下,成了一個神話。 耶穌基督生平中只曾一次明確地討論婚姻關係,不過在開始時,那討論似乎是相當負面:怎樣才可以離婚?(可十:2-12;太十九:3-12)雖然如此,基督卻把這不懷好意的討論變成表達婚姻美好的說明,祂採合了創一:27,五:2及二:24的經文,明確地表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一個美好關係。新約其他地方雖然不曾特別地討論基督徒的婚姻,卻處處顯示神期望我們能在婚姻關係中彰顯神的愛。保羅在解答有關信徒與未信配偶間的問題時(林前七:12-16),強調基督徒最好選擇與信徒結婚(林前七:39),因為婚姻是基督與教會關係的一個反映(弗五:21-33)。 聖經(耶二:2;三:1、6-8;何二:7-8、19-20;可:二:18-20;弗五:23-33;林十一:3)亦不斷地用婚姻關係來比對神與選民之間,那愛和關顧的關係。而其中最令人費解和不願見到的比對,莫過於先知何西亞和那不忠妻子,也被用來表明神如何以永不改變的大愛來面對選民的不忠。 神對人的愛,是基於祂與人所立的盟約(神與人之間的盟約)。而婚姻中的愛,亦是基於人與人之間所立的盟約(瑪二:14;結十六:8;箴二:17)。
盟 約 盟約(希伯來文“berith”)是指一個協議(對協議雙方都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並以一些特定禮儀(如握手、共同吃飯)來諦結。這個名詞與另一個字“hesed”通用,它含有:堅持、不變的愛、和戀慕。在詩四十二:8及哀三:22,“hesed”被譯為「諸般的慈愛」,「我們不至消滅,是出於耶和華諸般的慈愛,是因他的憐憫不致斷絕」(哀三:22)。箴三3則把這字譯為「誠實」慈愛,意即忠誠之愛。所以,“hesed”是盟約的核心,沒有了“hesed”,就沒有盟約。另外在新約中,這字用“agape”來作相應的描述。 雖然神與人所立的盟約不是對等的盟約(因神和人並不對等),但基本上我們可以藉神和人之間所立的盟約來理解人與人之間的盟約。
聖經中記述著不少忠誠的盟約,如大衛與約拿單、路得與拿俄米、喇合與以色列的探子、甚至約瑟亦曾與他的父親雅各立約,要把他帶回迦南地與列祖同葬(創四十七:29-31)。這些人都和我們一樣是個罪人,要面對日常不少誘惑,可是卻在他們生命中,仍然堅持對伴侶愛和忠誠。
每一次提及婚盟,人們多會聯想婚禮中壇前的誓言。雖然在眾人面前公開地起誓,是訂立盟約的一個重要標記,可是卻不是婚盟的重點。 神與以色列人訂立的盟約,最重要的原則是「信實」,神「向愛祂,守祂誡命的人,施慈愛,直到千代」(申七:9)。神並不在埃及地就與他們立約,而是與他們共渡一段較長的時光,培養出互相信任,才諦結盟約。 同樣,拿俄米與路得的關係亦是在同住十年,共渡患難(喪失丈夫及兒子)之後才確立(得一:4-7)。約拿單與大衛在成為生死之交後才訂立盟約(撒上十八:1-4)。甚至喇合亦是在與那些以色列探子建立一定的信任關係,(她為了躲藏他們而向王的手下撒謊)(書二),然後才彼此立約。 由此觀之,伴侶們不是在建立盟約後才發展彼此間的關係,而是由建立關係再繼而透過締結盟約來邀請伴侶,去發展更深入的婚姻關係。忠誠之愛“hesed”是在訂立盟約之前已經開始,訂立盟約是一個標記而不是一個終結(創二十一:23-24)。婚禮中的盟誓是一個中途站,標記著對伴侶的委身,在神面前作一見證 ,給以往發展的關係一個小了結,同時亦一起開始另一個新的旅程。
訂立了盟約,並不表示「從此他們就快快樂樂地活下去」。有時我們會誤以為願意為伴侶做任何事情,就是盟中之愛。不過若我們只是盲目地順從,按伴侶的要求去行;那麼,當事情出錯時,便會很容易把責任全推在伴侶身上。以色列人特別懂得這樣做,經常在事情出錯時埋怨神(民十一1-6、10、十四:1-3)。 但是在盟約的關係裡,伴侶們並不把後果推卸給別人,只在盟約中「張開眼睛」,相反是對自己和伴侶盡上責任的一個行動。 路得對拿俄米的忠誠清楚地說明了人際間的盟約並不是盲目順從。拿俄米要求路得回本鄉,而不是與她同往色列地。路得卻選擇不順從,反而與她同返以色列地,明知拿俄米不能為她提供保護和舒適的生活(得一:15-18)。同樣,約拿單雖因自己對大衛的忠誠而要承受父親的埋怨,卻從來都不因此而埋怨大衛(撒上二十:30-34)。 亞哈王的經歷是另一個相反的例證,他與便哈達立約(王上二十:34),並因著這個盟約而無條件地釋放了他。這雖然看似一個仁慈的舉動,卻招來了神的指責,說他違背了神的旨意(王上二十:35-43)。這事件正說明那些所謂忠誠的行為,可能與神的心意相違。當這事情發生,亞哈不能怪責便哈達,認為是便哈達連累了他,因為釋放便哈達與否,是亞哈王自己的決定,所以,他必須承擔責任和後果。 因此,在婚盟中,我們要為自己的抉擇負責。雖則有時我們是為了伴侶的緣故而做了某些事情,亦不能怪責他們,因為始終下決定的是我們,他們並不能強迫我們。
以上這些盟約中的行為,並非出於強迫,或是在特定環境下無可選擇的結果,而是出於個人的自由意志。路得本可返回父家,像平常的婦人一樣回家居住。沒有人會說她不負責任,或不愛顧婆婆(得一:8-14)。路得是自由地選擇與拿俄米一起。 有時要作這些選擇並不容易,約拿單對大衛的忠誠與他對父親的忠誠是互為衝突,路得對父家的忠誠亦與對拿俄米的忠心相互衝突。 雖則在盟約中,伴侶們必須作出困難的決定,但這並不表示伴侶能限制,或控制了我們的選擇權(就算我們願意放棄自己的權利,仍要承擔自己放棄權利的責任) 。
婚姻通常被認為是兩人情感最高峰的表現:我們彼此相愛,所以便結婚,跟著在日常生活中表現那份愛……直至那份感覺煙消雲散!不過,希伯來文中的“hesed”,卻用另一個觀點來理解愛情。「愛」不單是種感覺,同時是實際的行動。盟約不是感覺的表徵,而是忠誠行為的成果。 我們無從知道路得或約拿單忠誠地活出盟約關係時的感受,但肯定他們也是人,總會有情緒低落的時候,然而,他們卻不因感覺而影響自己的行為。路得的行動表示她要離開本族父家、約拿單的行動表示他要違背父親,便意味著失去繼承王位的機會、喇合的行動是甘願把自己的生命來作賭注。以上的行動並不是那些基於情緒所能作出的決定,甚至有時可能與自己的感受相互違背。 雖則以色列人經常違背神的誡命,祂仍以盟約之愛來愛他們。當神因以色列人而灰心喪志時,祂仍主動持守盟約(出三十二:1-32)。所有婚盟中的伴侶,都會間中感到灰心喪志。在灰心期間,最重要是拒絕放棄原則,而繼續用行動來信守盟誓。當然我們不能忽略那些帶來憤怒或失望感覺背後的因由。不過,我們的感覺卻不是放棄盟約的藉口。神並不輕忽自己的感覺,不過這些感覺卻成了召喚以色列重拾責任的基礎。同樣,婚盟中這些感覺成了重新檢討和改變關係的訊號。 「我不再對自己伴侶有愛的感覺」並不能成為離婚的借口,但也不應被輕忽。在這感覺背後,是感到自己被伴侶所忽視,或盟約被人破壞。其實,所需要的是改變!若忽視了這些訊息,不去作出相應的行動,亦同樣是對婚盟不忠誠的表現。 當我們把盟約定義為「行動」,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要隱藏,輕忽自己的感覺和傷害,因為婚盟同時就是需要承擔責任。當這些負面的感受出現時,就應與伴侶共同去承擔「尋找這些感覺背後根源」的責任。 神要求我們去愛鄰舍(包括伴侶)如同自己一樣。若我們單把愛視為感覺,這便成了不可能的愛。因為我們不能強迫自己出現某種感覺(感覺不是我們所能控制),只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管理自己的選擇。耶穌認定:「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你們若遵行我的命令,就是我的朋友了。」(約十五:13-14) 沒有人會「感覺」想為朋友死,這是出於意志的行動,理智的抉擇(羅五:7-8)。耶穌並不是叫我們去改變自己的感覺,才能成為門徒,而是要求我們去行出他的命令。 所以婚盟不單是基於對伴侶的戀慕(感覺可以時隱時現),亦是基於堅持婚盟的行動和意志。
婚盟中的伴侶絕對不能利用盟約這個觀念來強調無論自己做了甚麼,對方都要委身,承受自己任何不合理的要求。若我們以婚盟來作為要求對方原諒的基礎時,就誤用了盟約。 「我知道我傷害了你,不過,記得你在壇前的承諾……」婚盟不是用來脅伴侶寬恕自己的藉口,而是要求自己對伴侶忠誠的一個呼召,重點是在自己的身上,而不是針對伴侶,作為控制他人的借口。 神不把盟約與寬恕結連,卻把它與忠誠直接關連起來。換言之,盟約的出現並不單是為了挽救一段破壞的關係和感情,而是藉它更體貼對方的需要來加強彼此間的關係。 在Sakenfeld的《忠誠行動》(Faithfulness in Action)一書中把“heaed”解釋為「自願委身那些需要我們的人」。毫無疑問,盟約訂立的其中一個基礎是我們都需要伴侶。拿俄米與路得都需要對方,因為他們都是孤單者。大衛亦需要約拿單,他的生命全在約拿單手中,不過他並不以盟約的關係來要求寬恕,他說:「我若有罪,不如你自己殺我……」(撒上二十:8) 婚盟亦是如此,我們都需要對方。了解對方的需要,請求對方幫助我們,這樣彼此便能建立更深刻的關係,不能藉威迫對方來寬恕自己。
約拿單並不說:「若你應允……我就會……」他與大衛只是要求對方忠誠,繼續此段友情。大衛後來照顧約拿單的兒子,只「因約拿單的緣故」(撒下九:1)。他並沒有列出與約拿單的恩怨清單,查看自己要付出多少作為回報。 路得與拿俄米同往以色列地亦不是因為她期望能得到某些回報,才主動委身。所以,婚盟是一個不斷發展,成長的「委身」關係,而不是一個合約。婚盟是建立於兩人不計得失的委身關係,而不是一個渴望雙方都同樣得益的協議書。若我們把兩者混淆時,婚姻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當任何一方認為自己不再得益時,婚姻便告終結。
合約?盟約? 合約是雙方都贊同,依據條約中所限定去合作的協議書。合約通常要有正式寫下的條文,經法律程序來締結。 婚姻可能以合約來開始,同意對配偶忠誠,建立獨一的性關係,並在身體、心靈和情緒方面支持對方。 這個合約顯示了我們已長大成人,可以獨立地過活,接納新的責任和權利。當然那權利是「互換」的──若你滿足我,我也會使你滿足。 雖則在結婚時,伴侶們不大意識自己原來擁有這些合約式的期望。不過,最容易察覺的方式是數算自己的期望。不同的人期望伴侶也有不同,例如:表達愛意的方式包括:伴侶講說話時的語氣、態度、姿態、做多少家務等,都是伴侶們在無意中帶入婚盟的習慣。這些可能是以前自己家中慣常表達愛意的方式。 若單以合約的形式來維持婚姻,離婚率就該是百分之一百,因為在每段婚姻中,沒有人能對伴侶時刻都是愛顧備至。也沒有任何一段婚姻能完全避免衝突。 事實上,現代人離婚,不單是因為他們感到伴侶不能滿足自己(或那愛的感覺已消散),而主要是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已找到其他的選擇(可能是第三者,或是事業等等),比維持現在的婚姻更有利。合約式的婚姻,重點乃在「我可以得些甚麼」,若得不到更大的回報,而又有其他選擇,似乎比現有的更多時,「誘惑」和「離心」就是最自然不過的事。 與此相反的,是婚盟無條件的委身,不講求「若……我就……」的條款(若你愛我……我就會愛你,若你對我忠心,我就會忠心於你……); 婚盟是基於我把自己奉獻給你,滿足你的意願。
雖則婚姻是一個盟約的關係,其間仍有進行合約的空間。因為合約是一個有效幫助伴侶們來作出改變的工具,亦是一個分配日常生活空間和活動的好助手。 不過,合約決不能取代盟約而成為婚姻生活的基礎。我們對伴侶的愛和忠誠等等的態度和行動,不是獎品,而是不計條件的。條件式的愛是否定了盟約的關係,同時局限了個人的自由。 在家庭盟約中,格恩齊(Dennis Guernsey)讓我們了解到婚姻中不同的發展階段。最初的是浪漫階段或蜜月期,伴侶們都說:「我委身於你,你是完美的,是我夢想的答案。若你有任何的不是,那並不礙事,毫不重要!請不要轉變,你是最完美的。」 緊接蜜月期的是「討價還價」和「合約」期,伴侶們會彼此對說:「你離完美很遠,若你容許,我會改變你!」這是伴侶們在角力的時期,渴望由自己來改變對方(而不是自己),無可避免,雙方最後都感到失望和挫敗。 然後到了「高壓」階段。彼此明確傳遞的訊息是:「你把我們的婚姻弄得一團糟,全因你沒有盡力(或嘗試)去解決,所以這全是你的錯,若你要維持婚姻,就必須作出改變。」基督徒夫婦可能會嘗試的方法,不明顯地來強迫伴侶轉變,但可能會向神祈求:「神啊!求你改變他吧!」 若那些渴望的改變並不出現時,就開始了「絕望期」。「我確信你不會作出任何改變,你根本不讓神在你的生命中動工。我要退出!我亦可能會留下來,不過就算那樣,我亦不再會付出,因為到了最後,總是一樣,甚至反倒傷害了自己。」 格恩齊相信若夫婦能在合約階段委身對方,並體會合約之不足,他們亦可能進入「接納」階段(可稱之為「婚盟」階段)。伴侶們接納對方的軟弱,不要求對方改變,而只要求委身,不威脅報復,而承諾忠誠。他們愛那個真實的伴侶,而不是那浪漫的假象。然後,他們就可以共同面對狂風暴雨,而不因風雨和破壞來指責對方。
也許把合約當為盟約,是我們不能建立婚盟或與神發展深入關係的主要原因。 嚴守律法是神的期望,但守律法卻不是與神結盟的基要條件。保羅指出:盟約是早於律法出現,守律法只是一個表現,卻不是盟約的基礎: 「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所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加三:17-18) 同樣約拿單與大衛,路得與拿俄米,及其他聖經人物所立的並不是合約──其中沒有吩咐對方應做甚麼或不做甚麼的條款。只有喇合與探子的協議中有點合約的意味,「你若不洩漏我們這件事……我們必以慈愛誠實待你」(約二:14)。不過,這兩個探子所說的,其實只是覆述了喇合已做了的事,以此來表達他們立約的根基是「信任對方」,而不是一個交換條件。 在舊約時代,以色列人把盟約與合約混淆了,以為只要他們守律法,就會享有特權。事實上沒有人能藉自己的好行為「買」得神的歡心。不過多少人忘卻了這個教訓,而把那盟約變為一個合約──「若我做了這些,神!你就要如此回報我們!」 同樣,婚盟也表示我們不因自己做了某些行為,就「應該」得享某些權益作為回報。若我們有這樣的意念,就是以對方為物件,可以為自己所操控,而不是一個值得表示忠誠的個體。 固然我們期望伴侶改變。不過盟約關係中的基礎卻是那不息止的愛。我們都是只在肯定自己被愛之下,才有膽量去開放自己,傾訴自己的軟弱,去作出改變的行動。神期望以色列人改變,卻先指出「我是耶和華你的神,曾將你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先指出自己愛顧的行動,不是說條件),所以「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有些婚姻只是合約,亦有些人因著換了某意念而把婚姻的盟約變為合約──「若你只能完成一半的要求,我就只會付出一半,若你不忠,我亦可以不義」。這樣律法式的回應,只會使共同的犧牲變成了合約,鼓勵伴侶去互相指責。 我們與神的關係建基於信心,不是工作。婚盟亦是建基於信任,而不是基於伴侶處事的成敗。婚盟的目標是一同去合作,而不是互相攻擊,計算對方表現的好壞。 以下列舉了三個偷偷把合約意念放進盟約婚姻的徵兆。若你發現自己常問這三個問題,那就表示「麻煩」出現了! 1. 雙方都在問:「我是否已取得我所配得的」?或 「我是否得著我所需要的?」著眼點只是在我能在 這關係中得著甚麼,而不是我能如何服事伴侶。通 常這個問題是在自己對伴侶有不滿和疏離感,到了 容忍度差不多只餘一半的時候才會出現,通常的答 案是:「不,我得不到!」 2. 「我是否可以藉著退縮、要脅……等行動來叫他盡 責?或叫他完成責任?」著眼點是如何能在伴侶 身上得著滿足。注意,那個著眼點全是在自己身 上,「我怎能使自己的需要得著滿足?」這樣使 伴侶成了物件。我們局限了伴侶的自由,把他們 的行為變成了單去更有效地滿足自己的行徑。不 過,自由卻是盟中之伴的一個特色。 3. 「我能否從其他的途徑得著滿足?」當然,沒有一 個人能完全滿足另一個人需要。有自己的朋友, 是正常的,亦能叫伴侶們獨立成長,但這個問題 所強調的,不是在婚姻以外「附加」的關係,而 是「替代」的關係。
合約確能協調夫婦間某些品格上的差異,卻不能更新婚姻盟約的關係,因為它們只是集中在滿足個人的需要。婚盟要求我們重排婚姻關係中的優次秩序。我們對這個挑戰必須作出一個明確的決定。耶穌說的:「凡要救自己生命的,必喪掉生命……」(太十六:25),這同樣可以應用於婚盟之中。婚姻不單是去得著自己的需要,同時也考慮如何去服事對方。 婚盟的更新,意味著我們必須從舊有的生活方式回轉,不再斤斤計較自己的得失。這必然要得著神為我們的見證者(瑪二:14),當我們不息地為能活出婚盟的力量而禱告時,也必須同時為到明白伴侶的需要而禱告。
教 案 建 議 (一)組前預備 1. 用六張咭紙分別寫下「婚盟」的六個特質。 2. 複印第一周工作紙1、2。 3. 將座位圍成一個圓圈。 4. 提醒組員帶回在前言時所寫下的參考書 。 5. 為組員禱告。
(二)開始小組 藉活動建立氣氛 1. 請其中一名組員說出兒女或自己名字的由來(為 何改那名字)。
1. 請組員回應:「現代婚姻面對著甚麼問題?」(在黑 板上寫下那些回應)。 2. 重述這成長研習小組的方向和目標,並請求他們 多參與、記得自己的立約。
用下列的問題來幫助組員思想: 1. 婚禮中不同的禮儀,有甚麼含義? 2. 那些誓言是否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1. 簡述盟約的意念,強調希伯來文"hesed"的意義。
1. 展示第一個標題。 2. 請組員翻閱並分享組員本,第一周習作(D)。 3. 強調在日常生活中流露忠誠和愛顧的重要。
1. 展示第二個標題並強調承擔責任的重要性。 2. 翻開組員本「婚盟與責任」那部分,討論卓文和榮 基的兩個個案: 「誰應為那後果負責?」 「如何才能停止那個『互相指責』的遊戲?」
1. 展示第三個標題。 2. 請他們隨口說出一些: 「伴侶嘗試控制或限制自己的方法或方式。」 「伴侶間能互相鼓勵的方法。」
1. 展示第四個標題。強調「感受」和「情緒」不能決 定關係的好壞,重點在指出其實夫妻間關係出現了 問題而已。 2. 展示第五個標題。提醒組員不可用盟約來作為要求 對方寬恕或任意妄為的藉口。
1. 展示第六個標題。簡述婚盟中的愛是不計較回報的 「行動」。 2. 請每對夫婦各佔一個地方,面對面望著對方的 眼晴,分享組員本,第一周習作(M)的答案。
1. 再集合小組。 2. 請組員分享盟約與合約的分別。
1. 夫婦再面對面,討論分享自己所想訂立的合約。
1. 完成第一周工作紙1,並給每對夫婦兩分鐘來互相 分享。
1. 總結並強調重新立約的部分。
1. 請每對夫婦重新思想及確定他們希望達成的目標和訂立的合約。
1. 簡述下周將從神與人所立盟約的角度來理解婚盟。 2. 派發第一周工作紙 2,完成後下次帶回來。
第一周 婚之盟 工作紙 1
題目:聖經中的結盟者 以下經文全部都是描述一些聖經人物如何彼此結盟。閱讀後請回答下列問題:
2. 請你運用以下六個盟約特質的提示,圈出上述盟約 中有否出現這些特質?
盟約的六個特質是: 1. 盟約是愛顧、忠誠的成果。 2. 盟約中的伴侶承擔責任,並不逃避。 3. 盟約是基於自由的選擇。 4. 盟約是基於行動,而非感覺。 5. 盟約關係是需要培育的。 6. 盟約是自願的委身。
第一周 婚之盟 工作紙 2
回答以下問題,並嘗試在自己的婚姻生活中列舉例證。 在你的婚姻裡,怎樣使你能夠經驗婚盟關係的每一個特質? 1. 無條件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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